(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年度;取得学历(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所在年度;
(八)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时间所在年度;
(九)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所在年度;
(十)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
(十一)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天累计最多折算为18学分;
(十二)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以当次确定为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继续教育组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省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市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和培训需求,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登记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专业科目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