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年假和法定年假区别
1、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的休假权。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由用人单位考虑职工意愿,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正常上班期间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企业年假
企业年假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企业自行决定的按年计算的,给予职工的休假福利。企业可以给予这项福利,也可以不给。放假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通常是结合我国人民传统节日——春节,在法定休假日和调休的基础上,延长放假时间。
二、公司年假和法定年假的关系如何处理?
公司规定的各类福利年休假作为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补充,应当在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做加法。
首先,公司应当明确各类福利休假的享受条件和休假天数,这些内容均不应与法定带薪年休假混为一谈,而应当另行规定。
其次,应当对福利休假在未休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是否另行支付工资,如果支付的则标准是什么,在何时支付等,都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或约定。
最后,为便于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在制度或文件中应当处理好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优先关系。可以明确各类假期的优先权。
例如规定:员工休假,应当先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休完了再休福利年休假。
如果公司是通过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文件进行统一规定的,除了内容合法以外,还需注意其他的生效要件,比如休息休假这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并且在制订后还要及时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之后才能对员工生效。
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这些制度才能作为明确的处理依据。
三、年假不休的可以顺延吗?
1、本年度的年假不休可以来年再休
可以的,如果需要跨年再休,需要职工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如果不休年假,用人单位需要折算成工资发给职工
可以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单位正常支付给职工的日工资)。
3、单位能安排活动代替年休假
不可以,在不能经过职工的同意前提下,单位并不能安排活动替代年休假,要尊重职工的意愿,如果真的要以出游或者活动代替年休假,必须和职工协商并有证明或者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