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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
元,则当期产生相应的费用100万元作为税前利润中可抵扣项目;

  税法上由于当期不确认这项负债,所以其计税基础=0,即当期未产生税前可抵扣项目;等到这项预计负债实际支付时才确认为负债,同时确认相应的费用100万元作为未来税前可抵扣项目,所以有以下结论:

  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万元)-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100万元)=0;

  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会计当期确认的可抵扣项目(100万元)-税法上当期确认的可抵扣项目(0)=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当期金额=(当期收入-按税法确认的可税前抵扣的成本或费用项目)×适用税率

  但是由于按税法确认的当期税前可抵扣金额≠会计上确认的当期税前可抵扣金额,因此为了同时反映当期所得税费用,即所得税费用=(收入-会计上确认的税前可抵扣成本或费用)×适用税率,企业还需将按税法和会计上当期税前可抵扣成本或费用的差额,即暂时性差异进行反映。由于税法上确认的当期可抵扣成本或费用为0,小于会计上确认的当期可抵扣成本或费用,因此未来税法上确认的可抵扣成本或费用为100万元,大于会计上未来确认的可抵扣成本或费用,使企业未来纳税义务减少,于是企业于当期产生一项未来减少缴纳所得税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产,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于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作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33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63万元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无论资产还是负债,它们均会在交易或事项中转化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构成资产负债表日税前可抵扣项目。只是因为会计上和税法上确认的可抵扣时间不同,于是产生了暂时性差异,进而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它们分别导致由于缴纳所得税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企业。

  三、资产负债表观的意义

  1. 资产负债表观能够反映出更真实、更详细的所得税会计信息

  原制度中应付税款法不反映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差异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虽然考虑了时间对纳税的影响,但只注重差异本身,而对差异产生的根源没有清晰地反映出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强调暂时性差异,更强调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根源在于资产和负债,因而能够真实、详细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缴纳过程。

  2. 为税务机关稽查提供便利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过程中,每一笔暂时性差异都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与其对应的资产或负债,因此,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是否偷漏税时可以与企业资产负债表对应起来,为税务稽查提供了便利。

  3. 为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强调的是由于税法和会计上税前可抵扣项目确认的时间不同导致当期缴纳所得税时的差异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项目揭示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在缴纳所得税时产生的资产或负债在未来期间导致企业现金流入或流出的情况,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并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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