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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取消属地报名要求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第九条 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具体条件和产生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测试。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本校师生接受测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二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


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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