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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继续教育通知来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会〔2019〕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现就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公告已在河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会计服务栏目公布)。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专业科目内容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相结合,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四、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等,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年度;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三)参加会计类比赛获奖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比赛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6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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